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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通报

来源:360体育直播足球直播    发布时间:2024-03-17 18:08:03

  今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战决胜之年。湖州生态环境部门在抓好对企业帮扶指导的同时,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今年以来,湖州生态环境部门针对群众关心的水、大气、固废,以及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明显问题,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对违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督促各类主体自觉提高守法意识,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现将湖州市第55批(2020年第7批)生态环境领域涉水、涉气、涉环保手续类部分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20年3月1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吴兴织里铄晗塑料薄膜加工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塑料吹膜机在吹塑作业过程中,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运行,生产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有效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

  2020年5月26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吴兴鑫潭纺织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因未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加以规范处置,导致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喷水织机回用废水溢流至厂区外南埠港河道。经检测,该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以上属“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6万元。

  2020年5月27日,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对该单位做监督性监测,并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集水样。经检测,废水中总磷浓度为15mg/L,超过了国家排放标准。以上属“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6万元。

  2020年7月2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蓝云建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部分物料输送带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以及物料仓库未进行相对有效密闭,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无组织排放,对外环境能够造成影响。以上属“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7万元。

  2020年3月1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德清县中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曾于2020年3月11日为车辆浙G***05汽油轿车检测并为其出具合格报告,但检查当日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该车检测,结果显示排放检测不合格。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牌尾号为05的汽油轿车今年3月初于杭州连续4日检测均为不合格。以上属“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5月23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德清峰荣庭建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北侧部位的黄砂堆场未安装喷淋、冲洗等抑尘设施,也未采取覆盖措施,堆场场地未按规定做硬化处理,抑尘网建设未完成,不符合防治扬尘相关规定。以上属“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防风抑尘网、地面硬化、遮盖、喷淋、冲洗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2020年8月7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长兴志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生产及清洗过程产生的含镍废水,通过私设的塑料管道直排入园区管网,导致非常严重环境污染。以上属“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制止该单位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020年3月1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长兴美奇达电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浸漆、烘干工艺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封闭式集气装置,导致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有效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8万元。

  2020年6月1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吉博信塑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做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吹膜机、制袋机、气泡膜制袋机等生产设施设备并投入生产,且生产的基本工艺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及组织环保“三同时”验收,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以上属“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产”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立马停止生产,限期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93万元。

  2020年8月1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安吉博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混凝土标砖制造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的粉尘收集处理设施集气罩帘布脱落,不能有效收集粉尘;厂区未安装配备相应降尘设施设备或采取比较有效抑尘处置措施,导致进出货物运输车辆产生大量扬尘,对外环境能够造成影响。以上属“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4万元。

  浙江邦博机械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案。

  2020年5月26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邦博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做喷漆作业时,车间门窗呈敞开状态,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工艺流程中产生的部分有机废气,未经有效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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